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视点
张小帅 魏淑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笼子”只会越扎越紧

发布日期:2017-03-10 字体:[ ]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笼子”只会越扎越紧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小帅 魏淑君 2016-10-31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是根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新形势下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严明党的纪律,要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等,这些均需要依靠加强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治党来进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是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既要内化于心,亦要有外在标准。可以说,首先要有严格执行的外在标准,才能够形成底线思维,进而将其内化于心。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治党,用制度把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制度治党首先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这是执政党执政的最基本要求。黄炎培先生所说的历史周期律之所以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反复上演,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使得贪污腐化逐渐盛行,最终失去民心、政权被推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确保自己长期执政地位不动摇,必须取得民众的支持,其首要条件就是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严厉惩处党内的腐败行为,确保党的纯洁性。

      其次要以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高标准来确保党的先进性,提升党的执政魅力。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但这不等于就可以躺在历史的功劳簿上。在新时代、新条件下,党的执政环境面临一些挑战,必须以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高标准来锻造一支富有先进性、凝聚力强、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执政队伍,以此来提升党的执政魅力、取得人民的支持。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全面”二字至少包含如下两层含义:其一是内容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领域;其二是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乃至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立、改、废三个方向逐步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补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短板,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底线”,坚定推进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立”的方面,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发布填补了党组工作方面的制度空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在“改”的方面,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工作定位,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和纪律要求等均作出明确规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树立了道德的“高线”和纪律的“底线”。在“废”的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发布,标志着那些不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部清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法规体系更趋完善。

      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宪法”。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既要确保内容无死角、主体全覆盖,也要确保各法规之间不冲突,形成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党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党员,也是国家公民。作为党员,享有党内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义务;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既要衔接与协调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也要协调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前者要求党员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后者则要求党员需要承担党员义务和公民义务的双重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双重处罚。

      党内法规只能对党员进行党内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尽管党内处分可以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无法对党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处罚,所以无法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发挥充分的惩戒作用。由于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往往同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所以此时就需要国家法律出场,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六中全会公报中所说,“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唯有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确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后,如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一纸空文。同时,法律要想获得有效实施,实施者的行为本身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党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之所以能迅速转变党的工作作风,使党赢得党心民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所以,如六中全会公报中所说,党内法规要想获得严格执行,“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要求既要保障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权利,也要惩处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六中全会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要实现这些,就必须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以此来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同时,也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坚决惩处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说明,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党的执政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能力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党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执政环境和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期待,不断地对党内法规进行立、改、废,不断地完善党内法规,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确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以使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政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从多个层面来说,制度的“笼子”只会越扎越紧!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