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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魏淑君、张小帅:人大释法是确保“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机制

发布日期:2017-04-21 字体:[ ]

  2017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在这二十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一共行使了五次释法权:1999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解释,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53条第3款的解释,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解释。而最近的一次,是在2016年11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助于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相关重大问题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

  人大常委会释法既是权力,也是责任

  由于《基本法》的条款带有高度原则性,容易引起不同的解读,争议也因此而起。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第158条进一步规定了该法的解释权,其中,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行使释法权。

  以2016年11月的释法为例,《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区主要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是一项严肃的事情,代表着宣誓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国家、对民族、对职位的忠诚、认真、负责的庄严承诺。香港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态度,代表着其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态度,代表着其对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态度,代表着其对即将就任岗位的态度。而在释法前,香港社会对宣誓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立法会的正常运作也因此受到干扰。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指出,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人如故意歪曲誓言或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即丧失就任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阐明了宣誓的立法原意,明确了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亮明了法律的红线,解决了香港行政区存在的现实问题,旨在确保“爱国者治港”的真正落实,更说明了,在“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既要尊重香港法院享有独立判案的权力,更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绝不能以维护香港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忽视甚至凌驾于中央权力之上。

  人大常委会释法无损香港法治与香港法院审判权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可对其他条款解释。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解释权并非其本身所固有,而是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本身就属于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只会促进香港法治的发展,保障和完善香港的法治,绝不会损害香港的法治。

  解释权和审判权本就是两种独立的权力。解释权是对法律条文涵义的阐释与说明,审判权是将具有明确涵义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并进行审判,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释法只是依法对《基本法》104条的涵义进行具体化、明确化,并没有干涉香港法院的审判权,香港法院则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并作出判决。

  从20年的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自己与特区法院的关系方面把握得非常合适,每次行使释法权都是极其慎重的,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称许。

  《基本法》实施的历史,证明了人大释法是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标志着《基本法》的最终守护者是中央。而处理好人大释法与司法审判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也正是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一国两制”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是该法律的灵魂,无论是人大释法还是司法审判都不能偏离这一思想。(魏淑君、张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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