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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新闻】近日中央印发三部党内法规,传递出怎样一个强烈信号?

发布日期:2019-09-20 字体:[ ]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周望

中央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所谓“法度”,即党内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要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三部党内法规,并指出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制度整体效应。这三部党内法规的印发,传递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强烈信号。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吸取文革教训,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不断深化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六大把制度建设正式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要紧密结合,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60多万个党组织、90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党内法规制度是不可能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依规治党”,开辟了管党治党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古今中外的法治实践反复证明,相对于“人治”,法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涵摄党务治理制度化、依法执政,这就必然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什么是好制度,如何衡量制度质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有良法恶法之分,制度有质量高低之别。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那么什么是好制度,如何衡量制度质量呢?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是好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标准。“于法周延”是制度逻辑上的要求,要求逻辑周延和自洽,“于事有效”是制度实践上的要求,是制度生命力之所在,这一原则体现了逻辑和实践的统一、形式和实质的统一。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好制度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标准。其一,制度要符合实际,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 “要实事求是,要考虑国情和党情,要考虑制度建设的周期,还要考虑一些条件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有些事情目前做不到就先不要强求,有些事情一下全面推开做不到就先试点,有些事情暂时做不到也不必急于做,可以等条件成熟了以后再做,不要搞层层加码,否则欲速则不达。”其二,制度要有针对性。制定制度不是为了装饰,不要花拳绣腿的花架子,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要成为对症下药的药方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其三,制度要有可操作性。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规则清晰、含义明确,避免过于原则、笼统、模糊,或逻辑不周延。其四,制度要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度是一个整体,要做到系统完备、衔接配套;制度与制度之间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不能相互矛盾。中央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

但是也要看到,现有法规制度质量跟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避免制度规定流于形式,要扭住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质量这个关键,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一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统一性。统一性是制度质量的重要指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确保一切党内法规制度都不得违背党章。要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建章立制,就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不少法规制度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规制度本身针对性不够。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导向成为法规制度制定的一个鲜明特点。如中央八项规定之所以能在纠正“四风”中落地生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该制度问题指向鲜明,找准了症结、抓住了要害,要求具体、责任明确。

三要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原则,提高法规制度的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坚持从党情国情实际出发,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既不能罔顾实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周期性规律,及时进行立、改、废,既保证制度的活力,又注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频繁“翻大饼”。要完善法规制度制定程序,通过科学的程序提升法规制度质量。民主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发扬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法规制度的制定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扩大党员有序参与,创新党员参与方式。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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