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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新闻】何立胜:总书记提出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这一“重要落子”有何深意?

发布日期:2021-03-12 字体:[ ]

时间:2021年3月11日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何立胜

开放已成为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要求浦东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落子”。为此,需要构建一套完善、开放型的经济制度体系进行保障。而完善、开放型的经济制度体系,既是我国参与构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桥梁,又是为世界和本国经济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规则环境的必要条件。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推动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

一是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保障。一方面要抓好国内大循环主体构建,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另一方面要抓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双循环机制联通,以畅通国内大循环为基础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有效率地实现内外市场联通、要素资源共享、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的循环,更好联通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二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制度型开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供给端,面向全球集聚高素质人才、先进技术等高端生产要素,以继续降低高端要素在我国境内优化配置的制度成本,有效提升其在国内的配置效率,巩固乃至提升在全球分工网络中的位置,进而促进优化国内大循环;在需求端,面向世界市场,不断优化供给结构,从而推动国内供需向更高层次平衡跃升。

三是推动以规则、规制、标准、管理等为内涵的制度型开放。深化竞争领域规则的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一致性,加强竞争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交流,提升合作水平,这不仅有利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全球经贸规则变革,有利于在全球经贸规则日趋激烈的博弈中,对冲“逆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国内阻碍高端要素优化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也有利于参与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升级,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制度创新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进入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转向高水平发展的新阶段。推动制度型开放,要积极构建高标准、高水平规则的协调机制,深化贸易体制、外资管理体制等直接影响商品、要素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改革与创新,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革、政府采购等间接影响商品、要素流动的规则改革创新,以有效提升市场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的能力,从而集聚全球高端生产要素。

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与世界现行及未来变化的经贸体制的包容与融合等。

要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以实现和“边境”规制协同发力。进一步拓展与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需要深化制度型变革,推进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通过系统性的“边境”制度体系和“边境后”制度体系的协同发力,消除制约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在境内进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保障

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行之有效的方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各种商品、要素跨境流动壁垒减少,影响商品、要素在各国范围内配置的制度正在逐渐由“边境”政策拓展到各国的国内政策范畴,加之全球经贸规则博弈日趋激烈,我国需要推动制度型开放,拓展对外合作空间,构建多元化、多维度、全方位的对外合作网络和完善的开放型经济制度体系,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与国际高水平体制相互融合。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世界新技术革命推动新领域规则、标准不断出台,作为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重要国家,我国更要积极参与、融合乃至引领一些新兴产业、新业态领域的全球性制度设计。

实行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要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完善全面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

要率先实施更为精简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率先在金融、电信、医疗、文化、法律服务等领域先行试点扩大开放举措,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持续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逐步放宽、取消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相关的跨境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加快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拓展、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提升、人员从业自由、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推动开放政策制度由“边境”外向“边境”内延伸,由单项政策向系统改革拓展,由标准化向定制化转变,持续完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的建议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需要高水平的制度供给,而高水平的制度供给,既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势,又要保持与其他经济体规则体系的相合性和相容性。

首先,明确高水平制度供给的主体。一般而言,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企业或个人的集成,而政府往往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与我们改革开放处在深水区、关键期有关,与我们推进改革开放的方式有关,高水平制度供给要求公共资源使用者及相关主体的参与度越高越好,要求把强制性制度供给与市场创新相结合,来促进高水平制度的供给;制度需求主体是企业、个人与政府,它们或是通过制度创新和新制度供给,赢得发展或获利机会,或是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拓展收益空间。

其次,明晰高水平制度供给的内涵。高水平制度开放,要求进一步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探索推进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加强竞争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要促进竞争领域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在告知、资格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加强创新。对外要提升与诸多发达经济体经贸规则的相容性、一致性,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变革;对内要通过系统性的“边境”制度体系与“边境后”制度体系的协同发力,提升聚集吸引全球高端要素的水平,有效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

再次,推进高水平制度供给,一是探索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与制度安排。比如,率先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努力在投资、贸易、资金、运输、人员创业和数据跨境流动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更加注重国内规则规制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等;二是既要给地方充分放权,大胆闯、勇于试错,又要统筹谋划,整体创新。因为制度型开放创新涉及“边境”规制改革与“边境后”规制改革,涉及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等深层次改革,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等,需要国家层面实施制度创新,努力在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商事纠纷解决、金融服务、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与制度安排,从而形成重大制度创新成果。

最后,通过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边境后”规则改革,实现与“边境”规制协同兼容。提升国际市场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的能力,集聚全球高端要素,增强国际合作竞争优势。以国际高水平经贸运行规则为参照和坐标,结合实际,推动各具体领域的“边境”制度和“边境后”制度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开放型经济体制更加一致。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国内规则制度为依托,与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有效衔接、兼容,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要求并推动全球化的理性选择,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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